武侯区公司注册

为推进我区经济快速、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对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

调整如下:

一、关于新办企业的扶持政策

       1、在我区新办的生产型企业,年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的,从企业纳税之日起,第一、二年,政府按企业解缴的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 (以下简称“四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给予扶持;第三、四、五年,分别按其解缴“四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60%、40%给予扶持。

       2、在我区新办的大型专业市场和大型商贸企业,主办市场的企业自营和物业管理,年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从企业纳税之日起,第一年,政府按其 解缴“四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扶持;第二、三年,分别按其解缴“四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40%给予扶持。

       3、在我区新办的商贸、服务、餐饮企业,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从企业纳税之日起,第一年,政府按其解缴“四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扶持;第二年,按其解缴“四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扶持。

       4、在我区新办的建筑安装企业,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从企业纳税之日起,第一年,政府按其解缴“四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扶持;第二、三年,分别按其解缴“四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40%给予扶持。

       5、在我区新办的房地产企业且开发项目在我区范围内,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从企业纳税之日起,第一年,政府按企业解缴的营业税和房产税地 方留成部分的30%、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40%给予扶持(商业房产项目按营业税和房产税地方留成部分的40%、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 扶持);第二年,按其解缴的营业税和房产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0%、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扶持(商业房产项目按营业税和

       6、在我区注册的房地产企业,使用区外土地开发并单独核算的项目,按其解缴“四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给予扶持。

二、关于重点优势企业的扶持政策享受完新办企业的扶持政策后,年纳税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重点优势企业和20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企业,且税收较上年增长15%以上(其中工业企业 增长10%以上),政府每年按其解缴“四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扶持(按自然年度统计,不重复享受);年纳税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企业,且税 收较上年增长15%以上,按其解缴“四税”地方部分的20%给予扶持(商业房产项目的30%给予扶持)。

三、关于企业法人代表的奖励政策区政府对上年解缴“四税”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企业的法人代表在次年给予1万元的奖励;对解缴“四税”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的法人代表在次年按企业解缴“四税”的1%给予奖励。

四、其他

        1、新办企业和享受重点优势企业扶持政策的企业达到条件后,即可填写《企业财政扶持申请表》,并附相关的证明材料,送区财政局审核后,报经区政府审批实施。

        2、本政策出台后,各乡、镇、街道和区级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

        3、扶持和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

        4、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武委发[2000]23号文、原武委发[2000]36号文、原武委发[2001]15号文以及武委发4,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1]54号文同时废止(本政策发布之前已开始纳税的新办企业可继续执行原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