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牛区政府税收政策

一、新办企业的扶持政策

        1、工业企业企业年纳税额在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及以上的,自纳税之日起分别按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区实得部分之和的60%、 70%、90%和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区实得部分的100%,由区财政安排资金用于支持企业的发展,扶持年限为3年。

        2、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从认定之日起可享受新办工业企业扶持政策。

        3、外资企业新办外商投资企业从注册成立之日起,可享受新办工业企业财政扶持政策。

        4、批发与零售商业企业(含市场)主办市场的企业直接纳税,其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自企业纳税之日起,前三年分别按其当年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区实得部分之和的60%、40%、20%,由区财政安排资金用于支持企业的发展。非主办市场的企业年纳税额在50万元及以上,自纳税之日起前三年按企业当年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区实得部分之和的60%,由区财政安排资金用于支持企业的发展。

        5、服务业企业(含住宿、餐饮、娱乐企业)企业年纳税额在30万元及以上,自纳税之日起前三年分别按企业当年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区实得部分之和的60%、40%、20%,由区财政安排资金用于支持企业的发展。

        6、房地产及建安企业企业年纳税额在100万元及以上,自纳税之日起前三年按企业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区实得部分的50%,由区财政安排资金用于支持企业的发展。企业年纳税额在100万元及以上,自纳税之日起前三年分别按企业当年缴纳营业税、房产税区实得部分之和的20%、10%、10%,由区财政安排资金用于支持企业的发展。企业年纳税额在300万元及以上,自纳税之日起前三年按企业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区实得部分的60%,由区财政安排资金用于支持企业的发展。企业年纳税额在300万元及以上,自纳税之日起前三年分别按企业当年缴纳营业税、房产税区实得部分之和的30%、30%、20%,由区财政安排资金用于支持企业的发展。在我区注册的房地产及建安企业,使用区外土地开发及建设并独立核算的,按其缴纳以上“三税”地方实得部分的60%,由区财政安排资金用于支持企业的发展。

二、 优势企业的扶持政策纳税及经营规模达一定标准,经区商务局和区财政局核定,区政府批准后,可纳入区优势企业享受相应的财政扶持。

        1、企业年纳税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外资企业,按新办企业扶持税种区实得60%进行财政扶持。

        2、企业年纳税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和零售商业企业(含市场),按同类新办企业扶持税种区实得的30%进行财政扶持。

         3、企业年纳税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企业,按同类新办企业扶持税种区实得30%进行财政扶持。4、企业年纳税额在400万元及以上的房地产和建安企业,分别按企业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区实得部分的50%,营业税、房产税区实得部分之和的20%进行财政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