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司注册


四川省出台的全省性优惠政策

(一)矿产资源优惠政策 

1.主要优惠政策条款。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办事机构和代表处等都可作为探矿权申请人。外商在我省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前两年免缴,第3年至第5年减半缴纳。

  (2)开采《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矿产资源的,免缴5年矿产资源补偿费;综合开采共伴生矿产资源的,开采的共伴生矿产品减半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利用尾矿的,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3)采用先进技术使国内现有技术难以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得到综合利用的和使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高于国内同类企业水平的,前3年减半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高于国内同类企业水平多采出的矿产品,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4)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因不可抗力引起年度亏损,可申请减缴50%以下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或延期缴纳亏损年度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5)在划定的勘查区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的地质勘查费用,可作为递延资产从矿山进入商业性开采后的第1年起,

  (6)自矿山进入商业性开采阶段,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实施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7)勘查矿产资源所需临时用地,免缴场地使用费。

2.与省外的比较。以上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优惠政策,经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纳入了2001年颁布的《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条例》。这种以法定形式提供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优惠的方式在全国尚不多。

(二)投资保障及其他优惠政策

        1.1999年2月,我省制订了《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收费项目明白卡》(下称《明白卡》),列明外商投资企业应予缴纳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凡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在《明白卡》所列项目之外设立收费项目或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加入WTO后,我省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行为,由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每年公布涉企收费目录。凡未列入目录的收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缴。

        2.对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的行为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行政、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的违法违纪人员实施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我省还成立了“四川省外来企业投诉中心”和“四川省台商投诉中心”,专门负责、协调解决外来投资者投诉事务,维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联系电话见附件2)。

        3.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我省投资总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型项目,经批准可降低其注册资产与总投资的比例。

        4.为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我省还出台了“四川省重点公路、航道、码头、车站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