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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险费司(非税收入司) 关于做好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免政策落实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险费司(非税收入司)
关于做好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免政策落实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非税收入处:
为做好《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政策落实,经商财政部税政司,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免征对象
免征对象为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广告业和娱乐业的缴费人。
二、关于免征期限
对所属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予以免征。
三、关于减免申报
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做好缴费人宣传辅导工作,确保缴费人按照规定的申报缴纳期限自行申报享受减免,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四、关于已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抵减或退还
对已征的按25号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可选择抵减2020年12月31日以后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也可以选择退还。
缴费人选择抵减以后应纳文化事业建设费费款的,各地主管税务机关要做好事中事后管理和服务,保护缴费人合法权益。缴费人申请退还已征费款的,各地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办理。缴费人不申请抵减或退还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了解情况,如实登记,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五、有关政策减免需求
我司与电子税务管理中心沟通,已经提交减免政策开发需求,预计5月25日前完成开发测试,5月31日前上线。
六、有关工作要求
(一)务必高度重视。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针对疫情影响和相关行业复工复产需要出台的重大政策措施,各地税务机关务必提高认识,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落实好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政策,支持相关产业发展,有效应对疫情冲击。
(二)做好宣传辅导。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开展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政策宣传辅导工作,确保缴费人懂政策、会申报,应享尽享。
(三)及时落实政策。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与当地财政、人民银行的沟通和协调工作,会同收入规划核算、纳税服务、征管科技等部门,采取措施尽快完成已征的按25号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退抵工作,切实缓解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经营困难。
(四)按时上报总结。各省要在7月5日前,将本省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免落实情况形成简要总结,上报税务总局社会保险费司(非税收入司)。
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险费司(非税收入司)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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