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组织形式的税务筹划
2023-03-26 16:21:14

投资组织形式的税务筹划

股权直接投资方式中,投资者通常对新设立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直接的管理和控制。企业的组织形式不同,纳税人身份不同,企业需要缴纳的税款的种类和金额也不同。因此,为了减轻税负,对新设立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纳税人身份应进行税务筹划,主要包括四个方面:1、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选择;2、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选择;3、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与公司的选择;4、子公司和分公司的选择。

(一)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与公司企业的筹划与选择

    一般来说,企业设立选择组织形式时,应考虑以下几点:

⒈从总体税负角度考虑,合伙制一般要低于公司制。

⒉在比较两种企业组织形式的税负大小时,不能仅看名义上差别,更重要的是看实际上的差别。

⒊在合伙制构成中,合伙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这种有限合伙情况下,合伙人由于身份的不同税负将出现差异。

(二)子公司与分公司的筹划与选择

⒈母子公司形式下的子公司税务筹划

一般而言,作为独立法人的子公司,在税务筹划中有如下优点:

(1)子公司可享有东道国给其居民公司同等的优惠待遇,单独享受税收的减免、退税等权利。

(2)东道国适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累积利润可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

(3)许多国家允许在境内的企业集团内部公司之间的盈亏互抵,子公司可以加入某一集团以实现整体利益上的税收筹划。

(4)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诸如特许权、利息、其他间接费等,要比分公司向总公司支付更容易得到税务当局的认可。

(5)子公司利润汇回母公司要比分公司汇回总公司灵活得多,这等于母公司的投资所得、资本利得可以保留在子公司,或者可以选择税负较轻的时候汇回,得到额外的税收利益。

(6)母公司转售境外子公司的股票利得通常可享有免税照顾,而出售分公司资产取得的资本利得要被征税。

(7)许多国家对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股息,规定减征或免缴预提税。

(8)某些国家子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率比分公司低。

但是,母、子公司分别是两个资产相互独立的法人,除特殊情况下可合并纳税外,一般情况下各项税收的计算、缴纳子公司均独立于母公司,这样子公司的亏损是不能冲抵母公司利润的,在进行税务筹划时,这一点是设立子公司的不利之处。

2.总分公司形式下的分公司税务筹划

设立分公司,在税务筹划中也有其自身的优点:

(1)设立子公司要按照国家法律办理很多手续,并且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在公司成立时需要缴纳一笔注册登记税或印花税,开业以后还要接受当地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督;设立分公司则没有那么多的手续,许多国家一般不要求分公司在从事业务活动前缴纳注册登记税,总公司拥有分公司的资本,在东道国通常也不必缴纳资本税或印花税。

(2)分公司交付给总公司的利润通常不必缴纳预提税。

(3)在经营初期,企业往往出现亏损,分公司的亏损可以冲抵总公司的利润,减轻税收负担。

(4)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资本转移,因不涉及所有权变动,不必缴纳税款。

    综上所述,子公司和分公司各有利弊,不可一概而论。企业在选择分支机构的形式时,需要综合考虑分支机构的经营情况以及总机构与分支机构所享受的税收优惠的差异等各项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