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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率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28日
注意:
期间: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
减按1%征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建安行业异地预缴减按1%预缴;
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3%不适用此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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